两人恋爱同居期间的赠与,解除婚约后该不该退还?近日高新区法院审理一起恋爱期间的赠与纠纷,认定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即丧失法律效力,应予退还。
■陈瑜特约记者黄志富
原告:恋爱期间赠与钱物应全部返还
2016年10月,陈某与何某经短期网恋后同居生活。期间,陈某出资为何某购买了电视机,拍摄了婚纱照。陈某还分三次,总计花费22300多元,为何某购买了手镯、钻戒和项链。
同居期间,陈某为何某生活
之需转款,向何某及其亲人支付节日礼金等共计23300余元。为了何某上下班及计划今后家庭生活使用,陈某又出资按揭购买轿车一辆,支付首付款及购车税费、车辆保险共计164000余元,此后每月的按揭贷款也是陈某承担,车辆则登记在何某名下。
2017年4月,陈某与何某因登记结婚及结婚礼金等问题发生纠纷,陈某提出分手。后陈某为财物返还问题诉至法院,认为给何某购买的物品、给付的结婚礼金以及轿车均应全部返还。
被告:拍婚纱照与“婚约”无必然联系
被告何某辩称她与陈某不存在婚约关系。她和陈某从建立恋爱关系到分手,期间数次发生矛盾分手。双方虽拍过婚纱照,但尚欠考虑,且拍婚纱照与“婚约”并无必然联系。恋爱期间,男女朋友通过互赠财物表达爱意,属正常人情世故,处于追求方的陈某赠送礼品理所当然。同居生活也会产生开支,陈某在恋爱期间向她赠与车辆等,其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原告要求返还,但并没有合同法所规定的可撤销情形。若认定其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也系陈某单方阻止目的实现,不应由她承担赠与撤销的后果。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婚约,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法院:以结婚为目的,财产给付应当返还
法院认为,原被告拍摄的婚纱照,是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建立恋爱关系的直接证据。原告为被告购买的手镯等礼物,也是男方为女方“标配”的礼物。如同正常结婚男女一样,原被告商讨了登记结婚及礼金给付等问题。故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给付,属于婚约财产,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并无不当。被告辩称双方仅系男女朋友,不存在婚约关系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的亲人给付过节费,给付被告少量现金、购买电视,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原告要求返还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为被告购买的手镯等及数额较大的1万元现金,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属于彩礼范畴,被告应返还。但庭审查明,双方在发生矛盾时,被告已将手镯、钻戒退还原告,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该物品仍在被告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鉴于原被告已同居生活了近半年时间,且原告提出分手,给被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在经济上应适当补偿,故原告的此项请求也不支持。
原被告在婚约关系明确的情况下,由原告出资购买的车辆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并非一般赠与行为,被告应返还。
近日,法院一审判被告何某协助原告陈某将轿车过户至原告陈某名下,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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