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8日,小鸣单车杭州总部内已是一片狼藉。(资料图片)记者12月18日从广东省消委会获悉,广东省消委会已就小鸣单车经营管理方拖欠消费者押金、资金账户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件。这标志着共享单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全国第一案有望打响。
据了解,广东省消委会以小鸣单车经营管理方——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拖延退还消费者押金的行为、对消费者押金实施专款专用、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第三方监管等措施,对新注册消费者采用免押金的方式提供服务等诉求。
■事件回放
数月内被数万消费者投诉
自2017年8月起,广东省消委会陆续收到消费者关于小鸣单车押金逾期未退还的投诉。据统计,截至2017年12月8日,广东省消委会本部收到消费者对小鸣单车的投诉2952件(不含来访);全省各级消委会受理小鸣单车投诉超过3万件,投诉内容大多针对押金逾期退还的问题。为了化解纠纷,广东省消委会积极履行公益性职责,一边受理投诉、进行调解,一边联系经营者,要求其作出说明,还通过约谈相关负责人的方式化解消费纠纷。然而,从今年11月中下旬开始,小鸣单车经营管理方未做到及时处理投诉、改善逾期退还押金的状况,对广东省消委会提出的落实押金专款专用、第三方监管要求也未加落实。
共享单车消费者的押金及预存资金安全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此次退押事件中,广东省消委会在调查、约谈过程中多次向小鸣单车确认其账户性质及存管情况,对方一直坚称其押金账户性质为银行托管的资金账户。但经广东省消委会向银行方发函了解到,小鸣单车经营管理方开设的资金账户为一般账户,并非第三方监管的银行专用账户,其收取的消费者押金没有实施银行托管,也未向社会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告知。
■事件分析
推动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
广东省消委会分析,小鸣单车经营者长期占有消费者押金、违背按时退还押金承诺、未实行专款专用和第三方托管、押金管理使用不公开等一系列问题,已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破坏了市场公共秩序。
广东省消委会就此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其核心在于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解决的是个体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难点问题,其目的不仅仅局限于解决当下的押金退还问题,更希望通过押金“专款专用”、“第三方监管”及“免押金服务”等诉讼请求的提出,以司法判决推动共享单车营销模式科学化、合理化,实现行业规范有序、健康长远发展,给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体验和无忧的维权保障。
据新华社等综合整理
■相关新闻
共享电动自行车属机动车
出事故后租车公司同担责
未成年人小李租赁共享“电动自行车”出事故,车辆经鉴定为机动车,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小李将租车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判决租车公司对小李的损失承担七成的赔偿责任。
原告小李诉称,其用手机软件租赁了被告公司所有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一辆,骑行过程中与行人身体接触,造成自己受伤、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为此支出医疗费和赔偿金。涉案车辆经鉴定属机动车,要求被告公司赔偿3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告公司与小李间属车辆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公司通过其开发运营的软件提供的是“电动自行车”共享服务,但事故车辆经鉴定为机动车,无号牌、无行驶证,被告公司未尽提供符合约定车辆的义务;其次,事发时小李未满18周岁,无机动车驾驶证;再次,其提供的是机动车,无论从车辆重量、限行速度,均非18周岁以下未经专门交通安全教育和驾驶技能培训的小李所能掌控。因此,被告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中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双方约定,应对小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李先生作为用户,与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事故所致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最终酌定被告公司对李先生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公司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近23万元。据新华社
新闻推荐
“社区对我的好,我会记上一辈子” ——雄关区福民社区满腔热情为群众
本报记者杨亮近日,在雄关区福民社区采访时,社区党委书记靳小兰这样回答了自己的群众心得:在服务困难群众的事情上,只要不逾越国家法律政策,社区一定会想尽一切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为群众提供最好的服务,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