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9日,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事故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万元。
事后的调查显示,在这起特大事故发生一个多小时前,距离事发地约3公里处,发生了另一起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的处置不力才间接导致了随后发生的“7·19”爆燃事故。
日前,两名当时处置这起事故的高速公路交警,被法院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1时12分
第一起事故
沪昆高速1312公里450米处
油罐车冲过护栏,冲到对向车道,与小型客车和大型客车发生剐碰,横停在对向车道上,车辆前部起火燃烧,大型客车横停在路肩上,两台车占用了自东向西方向的所有车道,造成自东向西方向交通中断。
1时17分
处置有问题
陈刚接到指令后,得知是油罐车起火,即启动了突发事故处置预案,安排民警进行动态示警。
根据规定,当时双向交通中断,不适宜继续采取临时管制措施,油罐车起火,有可能发生爆炸,应当采取收费站分流的措施。
在被提醒后,陈刚仍继续对双向车道进行临时管制,任由交通堵塞。
周磊接到报告后,一直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向大队值班领导报告。
2时57分
再发大事故
滞留车辆已堵塞到沪昆高速1309公里33米处
此时,运装6.52吨乙醇的货车,与前方排队等候通行的一辆大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起火燃烧,致使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下图为事故现场)
关键:前一起事故未及时分流
判决书显示,2014年7月18日,湖南省新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办事处驾驶员张海波(已死亡)驾驶油罐车运送汽油到城步县城。7月19日1时12分,张海波驾车从城步县返回邵阳市途经沪昆高速1312公里450米处时,冲过中央隔离护栏,冲到对向车道,与自东向西行驶的小型客车和大型客车发生剐碰后,横停在对向车道上,车辆前部起火燃烧,大型客车横停在路肩上,两台车占用了自东向西方向的所有车道,造成自东向西方向交通中断。
1时17分,高支队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后指令隆回中队处警。陈刚当天是值班领导,在接到指令后,他得知是油罐车起火,即启动了突发事故处置预案。陈刚安排隆回中队民警廖某带一个人去自东向西方向滞留车辆尾端进行动态示警,并安排中队值班员刘某向邵怀大队值班室报告,刘某向邵怀大队值班员周磊报告了这次事故是一辆油罐车起火导致道路中断事故。
根据《邵怀大队危化品预案》的规定,发生运输危化品突发事故后,应当设置分流点对车辆进行分流,且根据《邵怀高速公路应对突发事件交通管制工作预案》的规定,当时双向交通中断,不适宜继续采取临时管制措施,油罐车起火,有可能发生爆炸,也不能采取借道通行的措施,应当采取收费站分流的措施。在陈某提醒陈刚采取分流措施后,陈刚仍继续对双向车道进行临时管制,任由交通堵塞,也未按照《邵怀突发事件交通管制预案》关于夜间应增派警力警车示警的规定增派警力警车对滞留车辆尾端进行动态示警。周磊接到刘某的报告后,一直没有按照《邵怀大队危化品预案》和《2014年邵怀大队勤务工作规定》向大队值班领导报告。
2时57分,自东向西方向滞留车辆已从沪昆高速1312公里处堵塞到1309公里33米处,此时驾驶员刘斌(已在事故中死亡)驾驶经改装的轻型厢式货车运装6.52吨乙醇自东向西行驶,与前方排队等候通行的一辆福建牌照的大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追责:两交警过失是间接原因
国务院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认定,湖南省高支队邵怀大队隆回中队对前一起交通事故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后,车辆尾端示警工作不力,未按规定采取车辆分流措施。湖南省高支队邵怀大队对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指挥不力,是造成事故十一个间接原因中的一个。
隆回县人民法院认为,陈刚、周磊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中,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陈刚作为现场指挥员在处置1312公里处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时,不按规定增派警力警车示警和不按规定对车辆分流;周磊接到1312公里处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的报告后,不按规定报告大队值班领导。二被告人的过失行为是导致“7·19”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其行为均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隆回法院一审以陈刚、周磊两人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年。(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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