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记者 张鸿儒)12月13日,记者从莱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于近期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海洋将朋友魏海峰遗留在汽车上的手机拿走,在成功破解支付软件密码后,最终将里面2万余元据为己有,触犯了法律。被告人李海洋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海洋与魏海峰乘坐同村尚凯的车回家时,将魏海峰遗忘在轿车后排车座上的三星手机拿走,并带回家中关机。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李海洋打开魏海峰的手机,登入魏海峰的支付宝,猜中支付宝密码并进行修改,从魏海峰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中的2万余元分三次转到魏海峰的支付宝里。随后李海洋通过支付宝账户套现将涉案款项分多次转至自己的银行卡,上述款项被李海洋用于拍摄婚纱照、买衣服等消费。
2016年4月8日,被告人李海洋主动退赔魏海峰现金,返还其三星手机,并取得魏海峰的谅解。2016年4月9日,被告人李海洋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关于本案定性问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海洋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李海洋亦无异议。但法院认为,被害人魏海峰手机中的支付宝APP与魏海峰建设银行卡存在绑定关联,且该绑定关联系魏海峰在手机丢失前即已自行设置。被告人李海洋捡拾魏海峰手机后虽重置了支付宝APP的密码,但并未对支付宝与建设银行卡之间的绑定关联进行重置,只是通过重置的支付宝新密码从建设银行卡中提取现金用于消费。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海洋的行为只是侵害了被害人魏海峰的财产权利,并未实际侵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情形。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海洋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海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捡拾手机后通过修改支付宝密码的方式,秘密窃取与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的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据法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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