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一起普通的醉驾案件因处理方式引发社会热议。
11月1日凌晨,张某酒后开车回家,途中撞上一辆停在路边的人力三轮车,致三轮车主擦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经血样检验,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而且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案件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肇事后及时将三轮车主送往医院治疗,并主动赔偿三轮车主经济损失8000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法今年5月下发的相关文件,以及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相关精神,于11月27日在张某自愿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后,瑞安市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醉驾属于犯罪,为什么不起诉?做社区服务就能“免刑”吗?这样做是不是放纵犯罪?针对上述疑问,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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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起诉并不意味着“无罪释放”
针对有关质疑,瑞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应维新解释说,检察机关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认定张某无罪,只是认为不需要对他进行刑事处罚,但实际上张某仍然构成危险驾驶罪。
据介绍,在张某肇事当天,公安机关就将其刑拘,直到11月10日张某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在审查后认为,张某醉驾已经触犯了刑法,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而且完成了公益服务,因此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应维新说,这是检察机关基于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所作出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起诉的合理范围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张某的行为已经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在一般情况下应受刑罚处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此外,浙江《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对醉驾案中“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了具有规范意义的解释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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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同情节的处罚标准精细化,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据了解,瑞安市检察院将专业化社会工作引入帮教工作中,由社会组织监督执行。张某需完成规定的所有社会服务内容,如果出现劝导不积极、玩手机、未按规定穿着、迟到、早退等现象,累计三次以上就会被取消资格。在整个服务期间,张某若出现重大的交通违法行为,就会被“一票否决”。10多天的公益服务里,张某积极参加劝导,从未迟到、早退。张某还让妻子共同参与交通劝导,组织亲友观看交通宣传视频。根据负责监督张某的社会服务组织作出的书面考察报告,瑞安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参加社会服务的方式落实醉驾不起诉,不是所谓的‘买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庞涛认为,“该案中,在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让张某从事社会服务进行惩戒是合理的。而且,社区服务的表现只是检方最后决定是否不起诉的考量因素之一,而非唯一因素。”
庞涛说,改变过去“一刀切”的入刑处罚,打击醉驾的大原则不变,对不同情节的处罚标准加以精细化、规范化,以公检法三家达成会议纪要的方式,统一醉驾的执法尺度和标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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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对醉驾的整治方式应当由重打击向重治理转变
据应维新介绍,自2011年“醉驾入刑”新规出台以来,我国各地醉驾案件呈下降趋势。从瑞安实际情况来看,醉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发生,还是应该从增强广大驾驶员的法律意识、交通意识着手。就本案来说,张某完成社会服务、组织亲友观看交通宣传视频等活动,已经达到了教育惩戒的目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谢川豫说,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的权力,检察机关在行使这项权力时,一定要满足法律上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到,作出这一决定是在向社会传递怎样的价值取向。
“有人说,‘醉驾不起诉就是放纵犯罪\’。实际上,这种理解是有偏差的。”谢川豫认为,“我国法律从来没有明确规定,醉驾就一定要起诉要判刑。从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一开始对醉驾打击、惩处力度很大,目的就是为了遏制醉驾的快速增长趋势。经过多年的打击和治理,醉驾犯罪已经减少,我们对于醉驾的整治方式也应当由重打击向重治理转变。”
(本版图文均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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