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早已成为公共生活中的毒瘤。去年有徐玉玉案,震痛全国。去年以来,在公安部部署下,全国各地开展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当前侵犯公民信息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仍时有发生,非法收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手法多样,手段更为隐蔽。
最近新华社刊文称,目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0%以上是违法分子靠掌握公民详细信息进行的精准诈骗,从已破获案件看,“内鬼”监守自盗和黑客攻击仍是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渠道。
而虽未有精准数字比例,仅就日常观感,我们也知主要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绝非那些无差别入侵打包批发低价发售的黑客们,而是各类广告公司、大数据运营商、保险公司、中介公司,以及车辆、征信、银行、房产、教育、医疗等大量掌握公民个人重要信息的企业和部门内部人员监守自盗。
若说技术类型的黑客攻击属于“天灾”,那这内鬼作乱只能说是“人祸”,完全可防可控。比如在律法层面,对个人信息保护真正重视起来,让零售信息获利远低于违法成本。反腐常说“不愿、不能、不敢腐”,这里也一样。
你随手转卖的一条几十块钱的个人隐私信息,受害者可能不是多了几个信贷、奶粉、房产骚扰电话广告,而是有可能遇到更严重犯罪威胁。比如新闻报道中“通过车牌号在网上求购到车主信息,准确掌握了受害者及其家庭人员信息,并策划实施绑架”的。不管有意无意,出售个人信息实质上成了刑事犯罪的帮凶,处罚自然不该以垃圾短信级别来衡量了。
内鬼作乱的深层利益关系,这是理与法之外的问题,但如果不得到系统改善,总会有灰色空间滋生上述各种问题。对于那些密集掌握公民个人重要信息的单位部门从业者,要从内部系统规范,网络时代,数字留痕,对于个人信息出售一旦出事就要倒查泄露源头,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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