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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里发生意外 责任谁担?

来源:大江晚报 2017-12-10 01:00   https://www.yybnet.net/

近日,媒体报道,江苏连云港一老人在养老院摔断4根肋骨,院方却称根据先前签订的合同无需担责;北京83岁的孟先生在护工为其洗脚时不慎摔倒,4天后身亡,养老院日前却被判担责四成……老龄化浪潮袭来,入住养老机构或将成为越来越多老人的选择。

但老人在养老院发生意外,受到人身、财产侵害时,一些养老院总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其应负的责任。作为服务提供者,养老院管理责任的界限在哪里?

数据 养老院纠纷半数涉人身安全

据报道,江苏连云港新建社区的朱先生近日向媒体反映,当地养老院前不久通知他,其69岁的母亲因“感冒”症状需送往医院检查,不料医生拍完片子却告诉他,老人断了4根肋骨。对于老人所受的伤,在后来的交涉中,养老院说“应该是她自己跌的”,但对于是否应该担责,该养老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双方所签合同中“老人在家在外无意中跌伤,一切责任由乙方(老人及家属)自负”的内容,将不会承担一切责任。

同在近日,媒体报道,83岁的孟先生入住北京某养老机构28天后,工作人员在为其洗脚时,不慎导致轮椅后倾,孟先生头部着地。事发4天后,孟先生因突发脑出血被送医,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孟先生的两个儿子将养老机构起诉至法院,昌平法院日前认定养老机构应承担四成责任,并判决其赔偿孟先生的家人13万余元。

近年来,因老人在养老院里发生意外导致的法律纠纷时有报道。近3年来,在北京市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审结的与养老院有关的14件纠纷案件当中,有一半涉及人身伤亡,在这些案例中,老人或家属认为养老院没有合理履行看护职责、服务标准不明晰、服务费用有争议,均是养老机构纠纷的主要类型。老人受了伤,到底该谁来担责?案件中,有63%的养老机构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90%的家属则认为老人自身不存在过错,双方争议较大。

情景1管理费用不能“抵消”管理责任

由于家人难以照顾失智的老父亲,李贺(化名)将77岁的父亲送到了北京石景山区某养老院生活。养老院与李贺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约定老人为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没想到,在父亲入住半年后,被养老院职工张某在倒车时撞倒。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老人构成八级伤残。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老人无责任。

因张某为养老院职工,驾驶的车辆也是养老院所有,李贺便将张某和养老院起诉至石景山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未垫付损失10.9万余元。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李贺的诉讼请求。损失赔付后,由于对养老院的服务仍然认可,老人出院并继续回到养老院居住。但几个月后,李贺又收到一纸诉状。养老院称家属在老人治疗完毕返回养老院居住后,一直没有依照合同缴纳服务费,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故诉至法院,要求李贺缴纳拖欠的费用,且要求老人搬离养老院。

李贺认为养老院不仅掩盖事实、不负责任,还对康复后返回养老院居住的老人实施虐待,并企图通过恶意诉讼逃避赔偿责任。于是李贺提起反诉,认为养老院未尽管理职责,家属不需再缴纳管理费用,故要求养老院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治疗老人的伤情的责任,但他没能提供老人被虐待的证据。

经审理,法院认定,李贺未及时支付服务费,已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且欠缴的服务费应当补缴。因家属反诉未能提供养老院存在虐待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释法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葛磊律师表示,根据法律“契约必守原则”,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双方就要受其约束,如果没有发生法定的变更事由,合同的内容不可随意改变,因此家属有按照协议足额支付管理费的义务。而家属已经迟延履行合同,且养老院已经完成了催告,其仍不履行主要债务,养老院便可依法解除合同。如果家属认为养老院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在有证据支持其主张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养老院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采取少缴或者不缴管理费用的方法与养老院之间相互“抵消”。

情景2约定免责仍需尽安保义务

不过,虽然民事合同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由订立,但如果双方约定不当,也可能导致合同条款无效。

曾凡(化名)的曾祖父在其入住的养老院内活动时,因在轮椅上自行站立不慎摔伤。而养老院拿出签订的服务合同,称老人未按养老院提供的服务方式、安排的具体服务时间接受服务而受伤害,养老院不承担责任;老人在院内独自活动,因自己的原因而受到意外伤害,养老院不承担责任。

而在另一起类似意外中,下肢瘫痪的陈某在北京某养老院生活期间,居住的房间发生火灾,陈某被严重烧伤,后不治身亡,家属以养老院看护不力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养老院辩称火灾是因老人在床上吸烟引发,但因现场已被破坏,消防部门未作出事故原因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养老院在火灾发生后采取了救护措施,但难以认定被告在平时对于火灾发生的安全隐患完全尽到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故结合养老院的过错程度,判决养老院赔偿家属56万余元。

释法

律师表示,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格式合同中约定了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则纵然双方订立了合同,该合同条款也是无效的。

如果导致老人伤害的事件确实为意外,并非因养老院的过错所造成,如疾病发作等,则养老院对意外发生不承担责任的约定是公平的。但基于养老院的看护义务,在意外发生时养老院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否则,养老院仍要承担看护不力的责任,只能在自己所尽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按照相应比例申请免责。

情景3发生第三人侵害难逃管理责任

在入住某养老院后,尹先生与王先生同住一室。一天早上,探望尹先生的家属刚来到养老院,却发现尹先生倒在地上,而王先生的身上、手上满是血迹。送医后,尹先生伤重不治。警方经侦查,王先生被列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但因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具备受审条件。于是,尹先生的家属将王先生、养老院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余万元。

养老院表示,他们为每位老人都配备了呼叫器,有紧急情况发生时可寻求帮助。但或许因为事发突然,尹先生没有及时按响呼叫器,因此护工未及时发现异常。由于本案存在侵害人,故应当由实施侵害行为的王先生赔偿,养老院不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王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养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严格执行夜间巡视制度,未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予以制止,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判决王先生和养老院承担伤害的连带赔偿责任,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由王先生承担70%赔偿责任,养老院承担30%赔偿责任。

释法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发生在养老院中的互殴行为,由于发生在养老院的支配范围内,因此养老院对其负有管理责任。”葛磊律师说,养老院的管理范围,不仅包括对工作人员的管理,还包括对养老院领域内的安全管理和老年人不法行为的管理等方面。而养老院没有及时制止王先生的侵权行为,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据《北京晚报》《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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