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涤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可见,黄灯与红灯代表不同的指示信息,二者的作用不能混同。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黄灯亮时未通过停止线的禁止通行。这里,要注意“法无禁止”的问题。
对于法律法规中规定、描述不甚明确、清晰、详尽的条款,还应从立法初衷、立法逻辑上加以分析。黄灯规定的立法初衷,其意义不是禁止性,而是“警示”,这一点,交法中写得很明确。从立法逻辑上看,不可能设置两种意义完全相同的信号指示模式。所谓“闯黄灯与闯红灯同罪”之说,这样的立法逻辑显然是无法解释的:黄灯与红灯既无差别,还要黄灯作甚?
而从实践情况来看,若黄灯亮时绝对禁止通行,会导致驾驶人“应激”不适。2013年,公安部曾出台过“闯黄灯和闯红灯一样,都扣6分”的规定,新规甫出,追尾事故骤增。在一片争议中,这一规定以“暂不处罚”搁浅至今。
对闯黄灯,当然是不提倡的。但以处罚手段矫正闯黄灯,一是法律依据不足,二是无恶意的闯黄灯实际上无法避免。这也是黄灯意义的特殊性所在——设置它的目的就是在红灯亮起前做缓冲。
无意闯黄灯与恶意闯黄灯,很难通过制度界定,执法中也难以掌握。而法律如果不是万能的,就只能以提倡文明驾驶、提高道德水平来解决。因此,此案中交警部门主张“闯黄灯罪同闯红灯”,值得商榷。
对此案,还必须追问一句:即便闯黄灯“有罪”,非机动车逆行就可以一点责任都不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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