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思考
□江苏郝雪梅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伤人事故难免发生,第三方赔偿纠纷如何解决?今后,广东全省53万登记在册管理的精神病患者可获政府补贴,统一投保监护责任补偿保险,每年缴100元,意外发生后,最高可获赔600万元的第三者死亡、残疾、医疗、财损、法律费用等补偿。财政宽裕的地市,还可提高投保额至每人每年500元,赔偿限额高达1800万元。(据《广州日报》12月6日)
广东省推出的“精神病人闯祸保险”具有现实意义。精神病人的闯祸行为,是很难预知的。不管管理多么严格,不管预防多么到位,都不可能保证一次都不发生伤害事件。以往,当精神病人给社会造成伤害的时候,结果只能有两个:一,精神病人经过医疗鉴定,属于“无行为能力的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被伤害者拿不到赔偿;二,如果精神病人家庭有经济能力,或许会主动承担一定经济赔偿,但这种方式也无形之中增加了这类家庭负担。
这样的问题在广东省今后就好解决了。精神病人一旦造成社会危害,因为购买了商业保险,被伤害者就能得到赔偿。这样的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被伤害者的痛感。而且保险费用不需要精神病患者家庭承担,而是由政府财政承担,这体现出了政府的民生情怀。这样的制度设计值得推广。
但是,“精神病人闯祸保险”并非万能神药,它只能纾解社会的部分痛感。这个商业保险的主要功能是造成伤害后的赔偿,却不是伤害前的预防。只有到了伤害发生之后,才能发挥作用。
精神病患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自己很痛苦,他们的家庭很痛苦,但他们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也很大。管理精神病患者,重点在于医疗救助,在于管理前置,预防和减少精神病患者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这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不幸的精神病患者负责。因此,别对“精神病人闯祸保险”太依赖,如何减少伤害显然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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