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教育厅印发了《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细则对突发事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等十种行为下禁令,对违反职业道德涉嫌犯罪的中小学教师,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则规定,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或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报销应由教师本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或为他人、校外培训机构推荐、介绍有偿家教生源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原题为《有这“十种行为”教师将被处分 省教育厅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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