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长沙11月10日电记者10日从湖南省法院系统获悉,日前,沪昆高速邵阳段“7·19”特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系列案分别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等多个法院一审宣判,多名公职人员被判刑。
2014年7月19日,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建波等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负有对涉案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职责,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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