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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不得超过三个月

来源:潍坊晚报 2017-11-09 10:55   https://www.yybnet.net/

监察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10章67条,对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职责、权限、程序等都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了对监察机关和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其中,草案规定,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六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机关制度】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各级监委会可以派出监察机构和专员。

根据草案,国家实行监察官等级制度,制定监察官等级设置、评定和晋升办法。

此外还明确,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监督。草案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其中明确,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

【管理范围】对国企管理人员等六类公职人员监察

草案明确,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六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在范围上,上级监察机关可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赋予权限】收集证据、询问证人、查询、冻结、搜查等

草案赋予了监察机关收集证据、询问证人、查询、冻结、搜查、扣押等权限。

据草案,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

此外,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草案还明确,监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但要交有关机关执行。

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时,根据需要,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主要职责】包括监督、调查和处置,处置分四类

草案对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和职责进行了明确。主要职能有三项,即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察机关的职责包括监督、调查和处置。

草案提出,监察机关据监督、调查结果作出四类处置。分别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特定行为,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这些情形包括四种: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申诉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留置情形】可以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

此次公布的草案中,篇幅最重的是“监察权限”章节,共用了16条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调取证据、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扣押等。

最引人关注的是对“留置”的规定。根据草案,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同时,草案提到,对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也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时间】可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三个月

草案明确,监委会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这一点,在采取“留置”措施时,也有所体现,即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

草案明确,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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