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听劝阻,率性操作,电梯保洁工张诚(化名)的左脚被自动扶梯“咬”断,落下终身残疾。
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以某大型购物中心、保洁服务公司和电梯公司为共同被告的健康权纠纷案于近日判决生效。张诚获赔23.8万余元,近七成责任由他自行承担。
左脚被电梯挤压后截肢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法院获悉,2015年8月1日晚10点20分许,上海中山公园附近某大型购物中心内,一部自动扶梯正正常上行,电梯保洁工张诚将清洁工具放在自动扶梯上部梳齿板上,然后站在清洁工具上,清洁扶梯踏面。
突然,清洁工具被卡,梯级向后翻转,张诚猝不及防,左脚踏入翻起的梯级间隙内遭到挤压,严重受伤。虽经及时送医救治,张诚的左脚仍被截肢,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张诚本可避免这起惨剧。
8天前,他以同样的方式清洗自动扶梯,造成梯级与梳齿板撞击,部分梳齿板损坏。当天,维修人员更换了7块损坏的梳齿板,并当场告诫不能以这种方式清洁自动扶梯。但是,入职才两个月的张诚对此不以为然。
事故发生后,有关各方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2015年10月21日,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认定事故主要原因是“保洁人员在使用清洁工具清扫事发自动扶梯梯级踏面时的方法不当”。
调查报告分析,除了保洁方法不当,事故的另一个直接原因,是自动扶梯多只梯级的辅轮损坏,导致自动扶梯运行时梯级踏面出现高低差,从而在采用上述保洁方法时,梯级与梳齿板之间可能被清洁工具卡阻。
在分析间接原因时,调查报告认为,电梯公司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自动扶梯进行维护保养,没有及时发现多只梯级的辅轮损坏并及时予以更换,致使自动扶梯存在安全隐患;购物中心作为自动扶梯使用单位,没有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保洁服务公司未制订保证作业安全的清扫作业指导书,没有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事故苗子发生后,没有及时纠正和制止违反自动扶梯安全运行的清洁方法。
三被告各负其责
2016年11月,原告张诚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购物中心、保洁公司和电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5.7万余元。
上述三被告均不同意张诚的诉讼请求。购物中心认为,原告自身过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保洁公司持同样观点,并认为原告应适用工伤保险赔偿,保洁公司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电梯公司则认为,在本起事故中,电梯公司已尽到应尽义务,电梯公司只负责定期保养,不负责电梯每时每刻的安全。
经公开开庭审理,长宁法院确认本案各项赔偿费用总额为98.5万余元。
其中,涉案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自身,酌定原告自行承担68%责任。购物中心存在对维保单位维保过程监督不力的过错,承担原告方12%的实际损失;电梯公司在维护保养上存在疏漏,并对公司维保工的现场维护质量未能进行有效检查与监管,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庭认为,其余10%责任应由保洁公司承担,但因员工认定工伤,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原告要求保洁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依法酌情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购物中心赔付原告12.2万余元;电梯公司赔付原告10.2万余元;保洁公司赔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4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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