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熊苗
11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导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罚则等作了明确规定,《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
从上述宗旨也能看出,该《办法》既对导游从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其合法权利作出细化和重申。
比如,《办法》规定,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导游专座”的旅游客运车辆,安排的旅游者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旅游客运车辆核定乘员数。;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者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等。这些细节性的接地气的规范,也是针对一些旅行社肆意侵害导游合法权益,致使导游无奈之下转嫁于游客的乱象。
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现状是,一方面随着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国人旅游的需求越来越高涨;另一方面,有关导游的负面新闻层出不穷,从业人员鱼龙混杂,管理薄弱问题凸显。二者的矛盾,要求相关部门对导游管理提出专法专规。
对于广大游客而言,其中最大的亮点莫过于第二十三条,其中详细列出了11项导游执业过程中不能碰触的“红线”。例如,不能擅自变更行程;不能擅自安排购物活动;不能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不能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不能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索取小费等等。这些都是对《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细化,也是对旅游市场各种乱象集纳后的应对,具有极强的针对性。
更大的亮点还在于,导游管理也进入了利用移动互联网的“大数据”时代。具体表现在,原IC卡导游证已于10月31日停用,全国全面启用电子导游证。按照规定,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游客可以通过扫描电子导游证上的二维码,来识别导游身份。而且,导游的执业轨迹、评价信息、奖惩情况等均归集于电子导游证,形成了导游的“执业档案”。这样既可保证信息的可查透明,杜绝“假导游”、“黑导游”,也可以对导游形成威慑力,不要在“档案”中留下污点。
总之,《办法》之细令人心生期待,不过,再好的法规关键也在落地执行。以明晰导游权责为抓手,逐渐形成导游行业的良性生态,才能促进整个旅游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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