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大讲堂
2007年8月30日,《突发事件应对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应急管理领域的一部基本法,是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根本依据和准则。
坚持效率优先
赋予政府多项应急处置权力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隔离当事人、封锁有关场所和道路、控制有关区域和设施、加强对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等措施;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
处置措施还包括,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此外,《突发事件应对法》还授权政府可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明确高压线
约束政府履行职责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限制和保护相统一
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利
《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有关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
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
不得迟、谎、瞒、漏报突发事件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都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法律还规定,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应急信息主动公开,政府须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法律同时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处罚虚假宣传,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将被处罚。在对政府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作出规定的同时,《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进入紧急状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
法律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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