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锐观察
□河北李英锋
对韦某、王某、程某三个20多岁的小伙子来说,10月8日是他们人生中非常戏剧化的一天,因为在这一天里,他们接连做了两件差距极大的事情。第一件事,8日凌晨3时,他们在浙江杭州余杭区一小区业主周先生的车上偷了3000元,成为犯罪嫌疑人;第二件事,8日凌晨4时,他们在作案地附近的一条河里救了一名落水女孩,成了救人的“英雄”。(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A10版)
前一个小时,是令人嫌恶的小偷;后一个小时,又成了令人仰慕的救人“英雄”。三个小伙的经历展现了生活的戏剧性,也展现了人性的复杂性。而评判三个小伙的表现,我们也应该本着一码归一码的原则一分为二,对其盗窃行为,必须依法追责;对其救人行为,则应予以必要的表扬和鼓励。令人欣慰的是,相关部门释放了积极的信号——杭州余杭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说,三个人救人的好人好事可能涉及到见义勇为,等三个人拘留结束后,基金会将对救落水女孩的事重新调查,确认参与救人的人数和当时详细情况,如果认定是见义勇为的,会进行表彰。显然,这是一种开明理性的态度,符合认定见义勇为的法理和情理,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
有一句话叫“英雄不问出处”,其实,见义勇为也该不问出身。各地认定和保护见义勇为的地方法规明确的见义勇为主体都是“公民”,并未对“公民”做出“无前科”“无劣迹”“平时表现良好”等附加条件,据此,即便是小偷也有见义勇为的法定权利。实际上,无论日常的表现如何,无论社会评价如何,无论是否有过前科劣迹,每个人都有见义勇为的权利,都有助人为乐的权利,都有做好人好事的权利,都有当英雄的权利,都有获得荣誉的权利。曾经的“表现不好”或其他“污点”不该成为一个人见义勇为的门槛,也不该抹杀一个人见义勇为的现实表现和应得荣誉。在社会中,没有永远的坏人,也没有绝对的坏人,有的人或许一时失足犯过错甚至犯过罪,但错过之后,他们很可能会改过自新,这是他们的权利;有的人或许品行欠佳,甚至在一段时间内劣迹斑斑,污点很多,但有时,他们也会做一件、几件甚至更多的好事,也会有见义勇为的闪光表现,这也是他们的权利,我们应该平等地尊重每一个人做好人好事的权利、见义勇为的权利。
我们有理由等待余杭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公安等部门对三个偷钱小伙救人一事做出“下回分解”,期待着三个小伙能得到一个全面、公正的评价,得到他们应得的罚与赏。而这种是非分明、理性务实的好人好事或见义勇为评判标准,应该成为一种常态的实践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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