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标准委等四部门公布对首批10款网络产品和服务的隐私条款评审结果,经过之前的督导规范,各家公司都改进了隐私保护条款,还签订了个人信息保护倡议书,承诺尊重用户知情权、用户控制权等。(《新京报》9月24日)
在这个网络信息技术爆炸的年代,习惯于用微信聊天、用淘宝购物、用百度地图导航的我们,对类似“为改进服务,我们需要收集、分析您使用手机的情况,并可能与第三方共享”的提示并不陌生,通常都会同意了事。
表面看来,这些条款并没有什么猫儿腻:互联网企业起草了协议,承诺提供网络产品和服务,用户阅读后表示同意,就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义务。
但是,实质上这种隐私政策条款却有“霸王条款”的嫌疑。审视诸多互联网公司的隐私政策条款,在“损人利己”上色彩过于浓厚。语焉不详的提示语,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让用户云里雾里。个人信息究竟去了哪里,用户都蒙在鼓里,更不用谈对这项基本权利的控制权了。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现实却是,搜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成为应用“标配”,诸如天气类应用收集用户的通信录,手电筒应用在安装时显示会调用手机的位置信息,这些表里不一的小动作,很让人怀疑那些互联网企业的真实目的。
在现行隐私政策条款下,互联网企业成为个人隐私信息的“掌控者”,无限扩大了用户个人隐私被泄露的风险。尽管法律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但近年来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滥用乃至非法交易,还是屡见不鲜。
隐私政策“霸王条款”大行其道,不能仅靠民法约束,以及个人的抗争,更需要职能部门的强势介入。除了这种抽检式的评审、企业整改的承诺和倡议,如何实现执法监督的全覆盖,如何增大违法的成本,也应成为专门执法着力加强的地方。
可以借鉴的是,西方国家不仅专门立法,有效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监控上,更是不遗余力。如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妥当的维护。 摘自《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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