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姚大盛
去年10月,北京市密云18路公交车险些发生事故,当时乘客万某登上公交车,以自己持有残疾证为由,要求免费乘车。公交司机认为万某的残疾证过期,收走残疾证,并让万某补票。随后万某与司机发生争执,万某企图抢夺方向盘,导致车辆紧急制动,车内另一名乘客受伤。公交公司赔偿受伤乘客1万余元后,将万某诉至法院,索赔1万余元。近日密云法院做出了支持公交公司诉求的判决。(9月23日《北京青年报》)
或许这名残疾人因为残疾证被收走,而作出本能反应式的“抢夺方向盘”行为,抑或是这名司机在履职时也是一时性急,在无权收走他人过期残疾证的情形下,而作出该行为。但是,在我看来,无论出于怎样的目的,都不能忘却“抢夺方向盘”所带来的后果危险性,何况是为了为了一己私利,贸然去和公交车司机抢夺方向盘?须知这样一个冒失行为,有可能会让司机无法正常控制车辆,严重的话不仅会危害乘客的生命安全,还会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可能导致更大的撞车、撞人事故。因此,还是劝这位残疾人朋友,无论你当时怎么心急,如何憋屈,今后都别去和行驶中的驾驶人抢夺方向盘。如果你还不能释怀,那就权且把赔偿的1万元当作“学费”,买个教训吧!
其实,近年来,类似“抢夺方向盘”事件层出不穷,有的乘客和的哥一言不合,就伸手去抢夺方向盘;有的乘客和乘务人员一急眼,竟然也会去抓夺不相干的司机手中的方向盘。甚至在前两年,有一辆载有16名乘客的公交车在经过一座大桥的时候,一男子因为要求司机停车不得,竟突然用随身携带的装有硬物的工具袋击打司机头部,致使客车失控,跨过大桥中段隔离带,与迎面而来的一辆货车相撞,使客车差点冲下大桥坠河。本来,这种行为已严重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可是司机以最终客车没坠入河中而不愿报案。这种行为不但是司机的失职,也是放纵“抢夺方向盘”不法分子的表现,更是对多数人民生命财产于不顾的表现。总之,“抢夺方向盘”各有各的理由,而处罚结果却是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往往按照该“抢夺方向盘”行为轻重程度来界定处罚的。毕竟,抢公交司机方向盘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此,对这种行为按照带来社会危害性的轻重来处罚,也是法律规定的题内之意。
所以,作为公共道路交通工具的司机,其承担的是整个车辆中乘员的生命安全任务,责任是非常重大,不容手中的方向盘有丝毫闪失。而对那些法制观念淡薄,道德品质低下,公共安全意识不强者,尤其是找各种理由与司机较真,甚至殴打行车中的司机、抢夺车辆方向盘者,必须予以严惩,绝不可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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