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下班回家途中经过城区的几个十字路口,发现有不少机动车都在礼让行人,这种行为让人欣慰。文明礼让不仅有利行人安全,也是城市文明程度的缩影。
随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的深入人心,机动车礼让行人已成为一种新风尚。礼让行人只靠宣传是不够的,最近一段时间,每天早晚高峰时间段出现在城区路口的志愿者,配合交警执勤,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同时,促进司机文明礼让观念形成,还应“以礼还礼”,互相关照,行人哪怕只是挥手致意一下,都会给司机带来感动。互相礼让,特别是行车司机避让行人,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起到很好的作用。
机动车礼让行人是种美德。作为行人呢,面对机动车驾驶人的礼让,我们该如何做呢?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虽然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但行人切不可抱有反正机动车要礼让于我,不会对我如何如何,于是,置交通信号于不顾,大步流星地闯红灯,甚至有图省事的人连两步远的斑马线都不愿意走,超道斜插过去。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有要求,同样对行人也有明文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因而,我们行人为自己的安全也应遵守交通法规。
法律上说:在有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所谓的“确认安全后通过”,笔者的理解是行人对机动车的礼让。机动车距离太近了,我们等下再通过,不要和机动车去争去抢,等车子过去后再走。不然的话,机动车刹车不及时发生事故,机动车要承担责任,作为行人也难脱干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礼让行人,行人更应该遵守交通法律,这是自己安全的保障,也是对礼让者的另一种回馈。如此,道路交通才能够畅通和谐,礼让的美德才得以进一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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