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君明
酒后驾驶害人害己、危害社会,出台新政严厉治理非常必要。但“同车、同桌”都要接受处罚,这就成了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连坐”了,此举多有不宜。
出师须有名,新政须依法。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酒驾处罚可以“连坐”的法律法规。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出台这样的处罚规定,就会给人留下执法不依法和权力任性的嫌疑,无疑会使新政失去公信力和支持度,进而影响规定的执行效果。
驾驶员是有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酒后驾车违法也是每个驾驶员都耳熟能详的交规。在这一前提下,如有酒驾违法,理应由当事人一人做事一人当。如果同车、同桌人员对酒驾行为没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或明知故纵,有唆使酒驾的行为,当然可一并处罚。但若坐车人不知情,或同桌人劝阻无效,也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岂不伤及无辜?执法人员在处理酒驾时也不好区分“同车”、“同桌”人员真实态度,这无疑会给执法带来困难。
法治创新不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否则就成了用违法惩治违法,与初衷背道而驰,造成比酒驾更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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