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不久前,骑电动车的章某横过机动车道与程某驾驶的中巴车相撞。章某跌倒后,头部受到撞击,住院治疗花费4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程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章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章某感到迷惑,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怎么也要承担责任,况且对方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交警解答:《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因此,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横过公路时,理应从人行横道上行驶,或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而章某不遵守交通法规,故此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责任。
梁福保 魏春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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