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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 步 惊“ 心 ”

来源:山东法制报 2017-06-23 17:27   https://www.yybnet.net/
张某系来自新疆的农民工,1967年出生,2015年8月在建筑工地干活时左手受伤,伤愈后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无法提交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张某只好先行确认其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请求后,2016年5月张某又以建筑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记录的就是笔者审理该起诉讼纠纷时,原、被告双方围绕程序及实体问题展开的激烈交锋……

一次无效的技术性阻击

2016年7月第一次法庭审理伊始,被告委托的律师即先声夺人,对原告张某委托的法律工作者能否参加诉讼提出异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诉讼过程中,当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时,法庭会依照上述规定对法律工作者的代理资格进行审查,对方当事人有时也会把这一问题当作战术性的诉讼干扰手段。

面对质疑,原告委托的法律工作者出示了原告的居住证,居住证上记载的地址与该法律工作者的执业证住所地相同。笔者认为,该法律工作者提交的证明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对被告的异议未予采纳。

一份作为孤证的原始录音

在接下来的法庭调查中,原告仅能提交2015年10月其发生事故基本伤愈后找“刘经理”协商处理赔偿事宜的一份原始录音,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外无法提交其他有价值的证据或线索。不过好在录音音质清晰,通话时间较长,对话人的意思表示清楚完整。

在录音中,原告与“刘经理”均确认原告在被告处干了五六年,原告左手受伤后,被告垫付了约5000元的医疗费,积极配合原告进行治疗,现原告的治疗已经结束,需要慢慢休养。在对话中,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3个月的误工费1万元,处理完毕原告就回家再不回来了;“ 刘经理”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以便于通过单位的商业保险报销已垫付的医疗费,另外再给原告每个月3000元的补助,让原告再过来看大门。在对话中,双方协商同意,因原告无法提供身份证,包含被告垫付的医疗费在内,被告一共向原告支付1万元,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待“刘经理”将上述意见向公司汇报,且公司同意后,“刘经理”立即支付补偿款。对话的最后,“刘经理”对原告说:“ 你看我对任何的工人,我一般不发火。俺自己家的工人我都发火。真的,我觉着咱们之间把活干了,没必要去发火干活。”不知是否出于故意,原告提交的录音书面文字材料中,最后一句对话多了一个很关键的字:“……俺自己家的工人我都不发火……”不过,庭审结束后,经过对录音的反复播放,笔者发现了上述文字材料中的小小“笔误”。

原告言之凿凿,一口咬定录音中的“刘经理”系被告现在的项目部经理刘某。可毕竟空口无凭,被告代理人断然否认被告处有位名叫刘某的工作人员,法庭审理暂时陷入僵局。第一次法庭审理结束后,笔者向原告释明,可申请法院对刘某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调查。原告出具申请后,笔者果然从社会保险机构调取到了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的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在事实和证据面前,笔者责令被告通知刘某到庭接受调查。

法庭进行第二次审理。刘某到庭后一再强调,其在被告处担任没有实权的项目部经理助理,与原告没有关系,不能确定原告录音中的对话人是其本人,更不记得录音中的事情。

至此,对原告的录音进行司法鉴定就成为审理的必经程序。 经笔者释明,被告在限定期限内提交了鉴定申请。

一次釜底抽薪的鉴定

鉴定程序启动后,原、被告在法院选定鉴定机构时,被告突然提交刘某的离职申请,称刘某因个人原因已在第二次庭审结束后离职,并申请刘某到法院说明情况。笔者判断:刘某突然离职,时机过于蹊跷,至于其离职情况是否真实,因刘某不是案件当事人,本案也难以作出判断,但是,毫无疑问,今天过后,刘某将再也不会在本案中出现,被告此举可能是想釜底抽薪,既让鉴定程序因缺乏刘某的配合而无法进行,又让法院难以将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分配给被告。笔者灵机一动:现在被告已将刘某带到法院,何不如法炮制,顺势而为,现场对刘某的声音录音取证,取得刘某的录音比对样本,以保证鉴定程序继续进行。于是,笔者安排双方在审判庭里自行和解,自己赶紧找到法院鉴定中心的同事请教,同事对笔者的想法表示赞同,并针对录音取样的细节提出了详细建议。

回到审判庭后,因庭审直播录像系统出现故障,笔者向原、被告释明:依被告申请,法庭将对刘某进行调查,调查过程全程使用手机录音,一旦刘某不配合鉴定,手机录音将作为鉴定录音比对样本。对于上述释明的内容,原、被告均未表示异议,并在询问笔录中签字。

随后,笔者通知刘某入庭接受调查。应笔者要求,刘某大声朗读了其先前签署的保证书的内容,后又分别按不同语速大声朗读了原告提交的录音文字材料中的一段内容,刘某分别重复三遍后,录音取样完成。笔者又向原、被告及刘某播放了录音样本,原、 被告及刘某均未表示异议。刘某在其后接受调查时又称,其因个人原因已经于第二次庭审后离职,对于本案鉴定事宜将不予配合。笔者将上述录音取样及调查过程记录在案,并让原、被告及刘某在笔录中签字。此时,法院对刘某的录音样本已经取证完毕,刘某是否参与配合鉴定已经无关紧要了。

面对不利的鉴定形势,被告后来撤回了鉴定申请,并拒绝垫付鉴定费用,鉴定程序随即终止。

一次中途夭折的证人出庭

鉴定程序结束后,被告又申请证人张某甲出庭作证。在第三次法庭审理中,张某甲欲证明2015年8月原告是跟着证人在被告处干活时受的伤。在证人作证过程中,被告委托的律师为证人作诱导性陈述,且未经许可多次发言干扰正常的法庭调查,经笔者多次警告、训诫无效后,被责令退出法庭,目睹了法庭上激烈对抗一幕的张某甲也未经许可退出法庭。至此法庭审理终结。

一份双方均未上诉的判决

鉴于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波三折,笔者制作判决书时将诉讼活动完整地记录了下来。

在判决书中,因被告撤回鉴定申请,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录音予以采信;张某甲未经许可退出法庭,丧失作证资格,法院对其证言不予采信。

根据原告与刘某之间的对话录音,法院确认原告长期在被告处提供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事实。法院同时认定以下事实:根据原告所述,原告在被告处没有考勤,工资一天一结,工资标准是浮动的;同时根据上述对话录音,原告受伤后无法向刘某提供身份证,治疗结束后亦不愿按刘某的安排去看大门,而是选择由被告支付补偿款的方式一次性了结;在对话的最后,刘某明确表示原告并非被告自己的工人,原告并未表示异议。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原告虽长期在被告处提供劳动,但双方并未表示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愿,劳动过程中被告不对原告进行考勤管理,劳动报酬标准随农忙季节浮动,劳动报酬支付方式表现为即时清结的当日支付,双方之间并未形成较为稳定和紧密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因此,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后,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对于其因事故所遭受的伤害,可另寻合法途径救济。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结案感言

像张某这样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劳动者通常文化层次不高,劳动保护意识淡薄,个人举证能力较弱,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往往处于弱势。本案中,法院虽历经周折认定张某在某建筑公司劳动时受伤的事实,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终因缺乏充分的证据而未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在此,笔者建议劳动者平时要加强劳动保护意识,注意收集和保存劳动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一旦自己的劳动权益受损,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规范运行,最大程度降低运营中的法律风险。

持孤证确认劳动关系,历周折难被法院支持

□陈密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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