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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说法(五十四)

来源:淄博晚报 2017-06-12 10:09   https://www.yybnet.net/

辩护律师

接上期

3、阅卷过程中发现非法证据线索。举一个例子:一起放火案子,我在阅卷的时候,发现就损失数额的鉴定报告存在问题:鉴材的取得时间比鉴定报告做出的时间还要晚,也就是说,鉴定报告做完了,才有了鉴定所用的材料。很明显存在问题。也许有人会说这是笔误,但是,作为一起关系到一个人乃至一个家庭声誉的刑事案件来说,是不允许所谓的“笔误”存在的。

4、庭审过程中发现非法证据线索。虽然辩护律师精心准备,有时候开庭前还是有未发现的辩点;还有,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随着庭审的进行,很可能会出现新的情况,也包括发现新的非法证据线索。一起贪污案件,庭审过程中需要播放审讯录像。我在看录像的过程中发现一个细节:审讯过程中,被告人的后背不小心接触到了椅子的后背,被告人像是触电一样,咧着嘴,非常痛苦的将自己的后背迅速离开了椅子的后背。我马上将录像中显示的时间记录了下来。庭审质证过程中,我举起手来:“审判长,在就审讯录像发表质证意见之前,请允许我向被告人发问一个问题。”审判长:“好的。”“被告人,刚才在录像中我发现你的后背靠近椅子时,你表情非常的痛苦,这是为什么?”被告人沉默了很久,才犹犹豫豫地回答道:“我的后背被打破了。”被告人因为某种顾虑,一直没有把“后背被人打破”这个事情告诉我,但是,在庭审过程中我还是发现了这个问题。紧接着,我发表了质证意见。从案件的结果看,庭审中发现的这个细节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问:被告人和律师谁作为申请人更好呢?

王同生律师:我的观点是被告人作为申请人。这不是为了“少干活”,是为了争取案件有比较好的辩护效果。因为,现在的审判实践中,召开庭前会议时,审判人员有时候不想让被告人出面,因为,如果让被告人出面,还要到看守所提人,比较麻烦。另外一个问题就产生了:庭前会议如果被告人不出面,就办案人员具体的审讯及其它办案过程,辩护律师不了解,还有,有关证据材料需要质证,如果辩护律师在被告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表了态,与被告人的看法不一致怎么办?总之,如果被告人不出席庭前会议,辩护律师会有执业风险的。怎样避免这种情况呢?让被告人作为申请人!

有一个案子,庭前会议时,被告人也参加并且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效果很好。

(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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