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0日,小红通过“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业务预约崔某驾驶的顺风车,车辆行驶中与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小红被诊断为脑震荡、皮下血肿,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6775.4元。
小红要求双方车主进行赔偿,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就将崔某、陈某、崔某驾驶车辆的所有人邢某、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以及“滴滴出行”软件的提供平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6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75632元。
经法院审理,确定两车各承担50%事故责任。由于崔某、邢某系夫妻关系,事故车辆为家庭用车,应按事故责任比例对小红的损失进行赔偿。事发时,郑州市尚未就私人小客车合乘做出相关规定。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考虑到被告小桔公司仅是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并非承运人,在本案中无过错,故其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崔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但小红是车辆乘坐人,保险公司对小红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陈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小红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2017年5月9日,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陈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小红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1705.45元。被告陈某、崔某、邢某不再向小红支付赔偿费用。
小红当庭表示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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