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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刑罚标准,让个人信息不再“裸奔” 今日快评

来源:皖江晚报 2017-05-11 15:41   https://www.yybnet.net/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不仅明确界定了何谓公民个人信息,更是明确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刑罚标准。

应该说,凡是使用手机者,基本上没有没接到过推销电话、推销短信乃至诈骗电话及诈骗短信的。这说明,处于互联网社会,人们的各种信息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散布的风险更大,值得有关部门下大力气严格保护。

传统社会中,人们办理各种业务时预留的信息仅仅停留在纸质档案中,很难被搜集利用。而随着科技发展,人们为获得便利,不得不留取各种信息,如网购时需要提供银行账户、个人地址、手机号码等。信息就是财富,一些人为获取不当利益,将这些信息加以搜集后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这样以来,“我的信息我做主”成了奢谈,家庭成员、住址、职业、通信方式等关乎个人隐私、财产乃至人身安全的信息被掌控在我们并不知情者的手中,且极易被他人窥视和泄露。特别是,个人信息一旦被出售或泄露,就不可能再恢复到之前的隐秘状态,即信息泄露将会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害。

其实,近年来,一些个人信息被侵犯的事例不在少数。人们的手机号被泄露尚属轻微,其身份证件、银行账户、家庭住址被打包出售也不鲜见,还有一些人遭遇人肉搜索后,生活、工作、家庭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亲属和同事也被无端牵连。更有甚者,一些人的“开房记录”等非常隐私的信息可以被毫无遮拦地暴露出来。如果不对这些非法获取、提供、出售、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严加惩戒,每个人都很容易失去安全感。

可见,重视并严格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侵犯,应是信息社会的标配。两高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何谓刑法保护的个人信息,将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均纳入保护范畴。除了两高的解释之外,即将于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也强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司法解释,凡是未经个人同意,将合法收集的信息向他人提供,就属于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购买、收受个人信息的,也将被严格禁止。这说明,我们在网购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商家仅能用于发货、发送相关咨询而使用,并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当然,有了民法和刑法的双重保护,还需要执法部门主动作为,发挥技术优势,积极查处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这样才能将个人信息装入铜墙铁壁,我们才不至于沦为信息时代的“裸奔者”。

□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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