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卖了两只自己养殖的鹦鹉,深圳男子王鹏被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其家人称,他们并不知道出售的这两只小太阳鹦鹉属濒危野生动物,否则绝对不会铤而走险。而且他们一直以为,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压根没想到出售人工饲养繁殖的也犯法。
(5月7日《沈阳晚报》报道)
贩卖人工养殖动物触犯法律,这是很多人共同的法律盲点,因而,这一“贩卖鹦鹉案”在网上得到了几乎一边倒的同情、叫屈。此案也再次引发了关于“不知者不罪”的争论,支持这种观点的说法是,误入法律盲区,后果如此严重,足以令公众人人自危:谁都可能不知道地上哪棵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知道哪些玩具枪达到真枪标准,不知道哪些家养宠物已被列入贸易公约……糊里糊涂“走上犯罪道路”,岂不“防不胜防”?
法律上的原则是罪刑法定,不承认“不知者不罪”的古老法则,但“主观故意”却是定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对属于普及公众的法律比如酒后驾车等,如果有人说不知道这些行为违法,应该不会有人同情;而对于某些比较“生僻”、专业性较强的法律,对于触犯者的“主观故意”因素,应给予足够的考虑。毕竟,法律不只讲理,还要讲情。
饲养和买卖鹦鹉在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了,而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成为刑法保护的范围,却少有人知。即便这不能成为免罪的理由,但普法宣传上的不足,也应反思。在一些“生僻”的法律领域,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执法理念上,往往是执法上不吝用力,而普法宣传、预防违法的问题上似乎总不够积极,这是否是导致一些“不知”而犯罪的主要原因,不能不反思,否则,类似“大学生掏鸟窝案”“天津大妈气枪案”“农民采兰草案”等刺激公众神经、撩动社会情绪的“似是而非”的案件时有发生,民意和司法恐怕都难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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