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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受雇违规建房触电死亡 供电公司也担责

来源:甘肃日报 2017-05-05 06:03   https://www.yybnet.net/

【以案说法】受雇违规建房触电死亡 供电公司也担责

本报记者朱宇鲲

雇主在建房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且施工地点在高压线保护区,导致受雇者不慎触电死亡,死者家属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被告袁某雇用原告丈夫郭某为其从事建房工作,但所建房屋无任何建房手续,双方约定日工资为150元。施工中,郭某在房屋的三层从下往上吊钢筋时,其手握的钢筋不慎触碰到高压线,传导电流导致郭某触电倒地,随即送至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双方协商,袁某与死者郭某家人达成协议,由袁某一次性赔偿郭某家人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

但原告认为,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及供电管理部门,未尽到对高压线路的安全管理、维护等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将雇主、供电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被告供电公司辩称,本案受害人属于触电死亡,即使原告有证据证明系高压线触电,但事故的发生仍系袁某的违法建筑引起的,与违法建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供电公司在电力设施运行和维护上没有任何过错,故本次事故完全是由违法行为人的过错造成的。

被告袁某辩称,受害人郭某在建房时触电死亡,他对此已经赔偿给原告22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告各项损失为511396.5元,判决由被告供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112279.3元;被告袁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鉴于被告袁某已通过协议的方式给付了赔偿款,且协议约定“双方赔偿后不得再有任何纠纷,协议生效后任何事与袁某无关”,这个协议真实有效,故法院判决袁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丈夫郭某需承担20%的过错责任。

说法

这个案件的审理法官杨海波介绍,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袁某在无任何建房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在高压线下的电力保护区内盖房,从而导致原告丈夫郭某在干活中触电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另一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线路的产权人、经营人,疏于对该路段线路的安全巡视及检查,对被告袁某在高压线下的电力保护区内建房行为未予制止及处理,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此外,原告丈夫郭某作为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在高压线下干活时应意识到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其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故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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