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张远)丈夫在公交车上扒窃,妻子帮忙汇款隐匿。近日,吴某盗窃、胡某销账一案,经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吴某、胡某依法追缴剩余违法所得28300元。
法院查明:2016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吴某在田家庵区34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毕某不注意,将毕某包内带有“衣加衣”字样的塑料袋盗走,塑料袋里有现金48000元。得手后,吴某回到其位于田家庵区的住处,将盗窃所得钱财中的28000元现金交给妻子胡某,让胡某帮其汇款。胡某明知该28000元现金是吴某盗窃所得,仍然到其住处附近的银行自动柜员机,将17300元现金汇到自己及他人账户下。
当日下午,被告人吴某、胡某在住所处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该住处搜查出被害人毕某用于包裹被盗现金的带有“衣加衣”字样的塑料袋。案发后,从被告人胡某处追回现金19700元,后返还被害人毕某。
另查明:吴某于2013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现金48000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两人均为聋哑人,且追回了部分赃款,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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