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卢琴)4月26日凌晨,在广安城北滨江路上,一辆电瓶车被出租车追尾,但因电瓶车驾驶人属醉酒驾驶,交警判定电瓶车驾驶人依然要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据市交警二大队负责处理此次交通事故的甘警官介绍,4月26日零时25分,出租车驾驶员郑成(化名)开车行至滨江路施工路段时,想超越前面一辆正在缓慢行驶的电瓶车,但是由于该路段正在施工改造,路面较窄,加之前方电瓶车靠道路中心行驶,出租车在超车过程中与前方电瓶车尾部发生碰撞,致电瓶车倒地、两车受损,电瓶车驾驶人刘伟(化名)受伤。
交警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电瓶车驾驶人刘伟有酒后驾驶嫌疑,在交警的追问下,他承认了“酒驾”事实。经过交警现场检测,刘伟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7.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交警依法认定出租车驾驶人郑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电瓶车驾驶人刘伟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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