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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不能等同旅店, 芝罘一业主违法经营被拘留

来源:烟台晚报 2017-05-03 10:12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YMG记者李鑫通讯员周福基)明明是对外出租的公寓,却同时从事着旅馆的相关业务,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近日,芝罘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南大街派出所联合对辖区公寓式住宅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辖区一公寓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公寓被停业整顿,法人代表被芝罘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和罚款500元。

当日,芝罘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南大街派出所联合行动,对辖区公寓式住宅进行突击检查。在一公寓的交易记录中,民警发现了疑点:这个公寓的入住押金单上有日租和短租客人押金记录,遂将该公寓法人孙某传唤至派出所。

经查,孙某是辽宁人,公寓是2016年底转让给她的。面对民警掌握的交易记录,孙某交代,明知公寓是提供长期房间出租的,但是为了经济利益,她在只是变更营业执照名称为“某某宾馆”、并未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偷偷地从事旅馆业的相关业务。

在对公寓进一步检查中,民警还发现,租客中一男子王某有吸食毒品的嫌疑,将其传唤回派出所进行尿检,尿检结果呈阳性。

目前,孙某被芝罘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和罚款500元,吸毒男子王某被芝罘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0日。针对这一问题,南大街派出所还立即召开了辖区公寓治安管理会,组织业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并通报了这起案件。希望业户以此为戒,合法、合规从事公寓出租业务,公寓的经营性质为房屋租赁,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日租、短租。最后,还与业户签订了《南大街派出所公寓治安管理责任状》。■相关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将予以取缔,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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