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盗窃罪的刑事案件,其中一名被告人奉某为聋哑人。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特别是特殊人群的诉讼权利,确保诉讼程序公平公正,法院依法指定了辩护人,同时专程从特殊学校请来一名翻译老师,在法庭上为聋哑被告人担任现场翻译,并由法院承担全部费用。
2016年1月22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与奉某预谋实施盗窃。后在渠江大桥西桥头的公交站台处,二人发现作案目标后,在奉某的掩护下,黄某某趁被害人不备,将其钱包盗走,后黄某某分得320元,奉某分得15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翻译人员用手语为被告人奉某进行同步“翻译”,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辩解以及意见表示也通过翻译人员传递给审判人员、公诉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整个庭审活动规范、有序。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构成盗窃罪,综合案件有关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认罪态度等,最终对黄某某、奉某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五个月并处罚金。
(朱虹霓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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