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07年8月29日下午3:30左右,吴某乘谭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从青阳县进水果回黄山区。该车进入黄山区地段S103线235KM+980M处时,谭某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车辆撞到路边树木,造成吴某受伤,公安部门认定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于2008年向法院起诉,要求黄山市赛风汽车队、储某、叶某、徐某等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2009年11月,两级法院审理认为,肇事车辆所有人为黄山市赛风汽车队,对原告的全部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储某、叶某是该车实际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某是该车实际管理者,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吴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8534.08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四被告抵触情绪严重,执行法官多次召集各方做工作方达成和解协议。赛风汽车队法人代表戴某和解时承诺分期给付30000元,但付2000元后就失去联系。被执行人赛风汽车队是挂靠车主,自身并无车辆,银行账户也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加上戴某不见踪影,使执行陷入僵局。因戴某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院于2013年10月9日将戴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2月25日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临控函。查获戴某并对其讯问后,鉴于戴某主动认识错误,并一次性付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款,该院最终解除对戴某的强制拘留措施。
·楚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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