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4月25日新媒体专电 2016年3月6日,年近七旬的田大伯在杭州市西湖大道红楼大酒店外人行道上与朋友聊天,年近六旬的徐阿姨推行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经过该处,田大伯转身时与徐阿姨的自行车后轮相接触,失去平衡倒地受伤。
事发后,杭州交警部门出具交通意外证明一份,载明上述经过,确认系意外事故。田大伯、徐阿姨双方均签字确认。
田大伯认为,徐阿姨严重侵害他的权益,故向上城法院起诉,要求徐阿姨赔偿约12万元的损失。
对此,徐阿姨认可田大伯的医药费用实际发生,但认为事故中自己无过错,费用与自己无关,不应由她承担,请求法院驳回田大伯的诉讼请求。
上城法院表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确认了徐阿姨的后车轮与田大伯相接触后田大伯倒地的事实,但双方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对方存在过错。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也认为该事故系意外事故。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在主观上均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对田大伯认为徐阿姨存在过错的主张不予采信。
“尽管双方均不存在过错,但该意外事故的发生与双方的行为均有关联,而该意外事故也确实造成了原告损失。 ”法院方称。
法院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即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应以田大伯损失为衡平标准,兼顾公平原则,酌定徐阿姨偿付田大伯部分损失。
法院同时提到,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徐阿姨在调解中表示愿意分担田大伯部分损失,唯对分担损失的数额有异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未成。
最后,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报告、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认定田大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合计约11.6万元,并以此为衡平标准,依法判决徐阿姨偿付田大伯各项损失合计2万元。这笔赔款约占田大伯的总损失17%。
法院方称,今年3月27日该案判决后,徐阿姨于4月6日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自动履行判决,并于4月8日(上诉期届满前)将案款汇至法院账户,田大伯亦接受判决结果并领取了案款,双方均服判息诉。
此判决引发网友关注:“没有过错,为何要赔偿? ”专家表示,在当事人无过错的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常见的分担损失的方法,如何分担,要视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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