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金、申某强两兄弟因宅基地纠纷、为父亲起坟等问题积怨已久。2016年9月27日22时许,弟弟申某金在自家门口与哥哥申某强因砍树等琐事发生口角。加上常年的积怨,双方由口角发展到打架斗殴。期间,申某金用一把黑色平头单刃砍柴刀砍伤申某强的脸部、背部、腿部,造成申某强一级轻伤。
天等法院经审理认为,申某金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申某金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天等法院综合申某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申某金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某强经济损失40155.45元。
(吕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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