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被帮工人和帮工活动受益人,应对王某因帮工活动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长期从事装饰装修工作,具有相应安全作业经验,应预见爬树修剪树枝行为的危险性,但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未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具有过错,应减轻李某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王某对自身各项损失承担25%的过错责任,李某赔偿剩余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刘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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