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县城嶲水大道及嶲水大道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建(构)筑物、附着物征收范围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文昌大道、西至新大街南段、西宁路,南北向以嶲水大道规划边线各延伸20米范围内建(构)筑物、附着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认定主体。县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越城镇人民政府会同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共同开展被征收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调查认定工作。具体的安置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另行公告。
三、认定标准。主房是指调查认定时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偏房是指依托或附着在主房或围墙等上的简易房屋;经营性用房是指拆迁登记时具有合法有效证照,正在从事生产经营,且安装有生产、经营等设备的房屋。
四、奖励政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调查认定工作,对调查认定结果当场签字确认的,实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时每户奖励1000元;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认定工作,对调查结果拒绝签字的,其调查结果以第三方测绘机构及相关部门共同认定的结果为准,不享受奖励政策。
五、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1.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2.办理入户和分户(出生、婚姻、军人退役、刑释解教等按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必须入户的除外);3.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4.转让、互换、租赁房屋;5.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其他事项。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一律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实施房屋装修装饰的,一律不予任何补偿。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房屋转让、分割、赠与;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越西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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