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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克隆”出租车,请拨打电话举报 最高可罚3万元

来源:黄海晨报 2017-04-27 06:06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石娜

你坐过“克隆”出租车吗?你知道“克隆”出租车有哪些特征吗?从4月26日起,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联合开展整治“克隆”出租车非法营运执法活动。如果您发现“克隆”出租车,请拨打8779187或110举报。

“克隆”出租车,即假冒出租汽车,因其外观与真正的出租车一模一样,被俗称为“克隆车”,具有欺骗性高、危害大的特点。

市交通局工作人员介绍说,当市民乘坐出租车时,可从几点分辨是否为“克隆”出租车:看车辆外观和内饰,克隆出租车大多都是报废车辆改装或者是已退出营运的出租车,其车况、车貌较差,车内比较脏乱,司机服务卡、乘客须知等不全。

看计价器和营运资格证,克隆出租车司机都会以计价器故障为由,无法打表,且未有营运资格证或以假充真,乘客要注意辨别营运资格证上的年审日期。

看司机态度神色,克隆出租车司机通常不在车头摆放服务资格证或者将资格证反插,特别是当遇到执法人员检查时,司机故意加速驶离或者绕行避开。

据了解,由于克隆车多数都是出租车退出市场后,化身克隆出租车从事非法营运,外形真假难辨、违法案件多发、社会危险性大,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和社会治安问题。在营运过程中,经常发生绕道、宰客以及抢道、超速、乱停车等违法行为;有时为逃避处罚盲目逃窜,不计后果,置乘客安全于不顾;无乘客意外保险,出现事故乘客没有保障;更有甚者,克隆车驾驶员与违法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盗窃等违法行为。克隆车的存在损害了合法经营企业、司机的正当利益,严重扰乱出租车市场的经营秩序。

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六条规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同时,市民可向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或公安机关提供“克隆”出租车违法线索。市民可以利用手机拍摄收集“克隆”出租车的违法事实,拍摄时尽量拍清当事人的外貌特征、车辆的车牌号以及交易行为等。接到举报经查证属实后,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对举报车辆进行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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