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集体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沈德咏指出,由于试点工作仍处于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的过程,有些问题还没有充分显现,特别是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仍未形成一致意见,还需要一段时间进一步研究总结。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为两年,即2017年5月到期。为稳妥起见,最高人民法院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延期一年至2018年5月。
据沈德咏介绍,目前的试点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具体问题:首先,缺乏事实审和法律审区分的有效机制。“目前,对试点探索事实审和法律审分离的做法,在一些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中仍存在较大争议。虽然试点法院积极探索采用实施清单、问题列表等方式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但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法均未明确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如何区分某一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沈德咏说,实践中,即使就区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有了比较明确的标准和规则,但合议庭组成方式、评议规则、表决程序等仍需要进一步研究。
其次,全面实行随机抽选难度较大且不尽合理。针对试点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来源不畅、人民陪审员全面随机抽选成本过高、少数随机抽选的候选人参审积极性不高、积极要求担任陪审员的群众无法抽选成功以及难以随机抽选到具有医疗、建筑等专业知识的陪审员等问题,不少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应适当保留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产生人民陪审员的方式。
再次,大合议庭陪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试点法院采用大合议庭陪审机制,审理了一批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利益等群体性案件,提高了热点难点案件审理的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但对于大合议庭陪审案件的适用范围、庭审程序、评议规则以及审判效率评估等问题,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规范。
据透露,鉴于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为确保如期完成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配合,注重调查研究,加快工作进度,适时提出修改相关法律议案。本版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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