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亮
杭州一70岁老人在路上一转身,碰上一辆自行车的后轮,倒地摔成骨折。老人后来将车主告上法庭。杭州市上城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双方均无过错,但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分担损失,判决车主赔偿老人2万元。律师介绍,法院是根据“公平责任”判决。《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澎湃新闻)
若不详看新闻,只因“无错路人判赔”几字标题就被点着怒火,那实在是误解了。耐心通览全文,你就会发现,事发经过大致如此:这位老人本站在人行道聊天,一位阿姨推车路过时,老人正好转身,身体接触到自行车后轮,失去平衡倒地。
不管是交警提供的交通意外证明,还是法院据此的自由裁量,均认定两人都无主观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说,老人并非看着路人推车过而故意假摔碰瓷儿;过路者也非以自行车撞倒了聊天老人。“擦挂”是意外,摔倒更难料,谁都无过错。
可,老人毕竟摔成十级伤残,这个责任谁负?法院判决认为推车过路者当赔付两万。新闻提炼出“‘路人\’被判赔”这个关键词,虽也是事实性描述,但却足够吸睛。跟帖评论,也有头脑一热,一拥而上,冷嘲热讽的揶揄者。言外之意,路人无辜,判决不公。
是否真的是司法不公?首先法院否决了老人提出的12万理赔诉求。因为那等于承认过错方为“路人”,才是所谓翻版“彭宇案”。其次,在认定双方无错之后,关于善后分担事宜,法院以《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做出“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止损判决。
这里当然是自由裁量空间。以此案为例,碰到车才倒地,有这层因果关系,其实对双方而言,确实都倒霉。所以无错不等于无责,而最终没以过失或过错责任,而是以公平责任判决,这本身就是理性客观的。公平之意,在这里其实是设身处地,将心比心,道义援手的意思。分担一部分自身所涉的意外事故善后成本,这是当事责任人的道德义务,也是立法本身蕴含的道义公平诉求。
不可预料不可控的悲剧发生后,道义责任条款是法律援助、司法救济的最根本兜底性保障。谁都不希望灾难发生,但是无端招灾后,哪怕无主观故意明显过错的当事双方,在协商可能的情况下,力所能及进行分担止损,是这个社会健康有序运行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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