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靖西讯 靖西男子刘某、何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深夜偷偷开采砂矿石,破坏了价值42.2189万元的矿产资源。日前,靖西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5000元。
2015年7月至9月期间,刘某和何某伙同陆某(另案处理),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由陆某投入资金,租赁挖掘机等设备到靖西市新甲乡A矿点和B矿点,请刘某和何某帮助管理(打工),趁夜间进行采矿,并雇请货车到采矿点运出铝土矿销售牟利。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地质队鉴定,非法采矿造成上述AB两矿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分别为21.0094万元、21.2095万元。另查,2016年11月27日,何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黄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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