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供电公司的铁柱不远处设有“禁止攀高、高压危险”的警示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苏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高压线路的危险性,其往10KV高压电铁柱顶攀爬,应认识到其完全有可能引发触电事故。苏某爬上铁柱顶部时碰触高压线导致死亡,存在重大过失,自己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供电公司因没有在铁柱明显位置设置警示牌,管理上存在漏洞,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死者苏某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因此减轻被告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高压电线危险,珍惜生命,切勿攀登。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如有鸟窝、风筝等物品挂到高压电线或落到变电器等电力设备上,请勿擅自摘取。
(杜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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