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近日,徽州区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宣告不起诉决定,并对其犯罪行为予以训诫。
江某某因醉酒(83.57mg/100mg)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两车轻微损坏被查处。3月中旬以来,徽州区检察院对该案依法审查。鉴于江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并结合其家庭系贫困户,该院从法、理、情多方面综合分析,决定对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作出不起诉处理,希望其在深刻认识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前提下,放下思想包袱,努力工作、积极生活,争取早日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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