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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开车肇事,监护人已投保交强险也应担责

来源:四川科技报 2017-04-21 06:12   https://www.yybnet.net/

我与丈夫都长期在外打工,12岁的儿子“留守”在家中上学和生活。半年前,儿子趁爷爷、奶奶离家干活之际,翻出我藏好的摩托车钥匙,偷偷驾车去找同学玩,期间,不慎将王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儿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王某理赔后,于近日以儿子系无证驾驶,我作为监护人理应对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我追偿。可我认为既然我已投保,保险公司就必须对驾驶该车的风险担责,儿子与我是同一家庭成员,当属受益人之列,保险公司自然无权推脱责任。请问:我的理由成立吗?刘燕蓉

你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保险公司的确有权向你追偿。

一方面,保险公司理赔后享有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即鉴于你已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的确应对摩托车行驶过程中的风险,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王某的理赔。但这并不等于保险公司“赔了白赔”,因为上述解释第二款还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于无证驾驶所导致的损害,在履行理赔义务后,享有对无证驾驶者享有不附任何条件的追偿权。本案中,尽管你曾经投保,你与儿子系同一家庭成员甚至是近亲属,但这并不能否定你儿子属无证驾驶,也不能成为对抗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理由。另一方面,你必须对你儿子所造成的后果担责。《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分别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正因为你儿子未满十八周岁,决定了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你则属于其监护人。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你对儿子造成的损害具有法定的赔偿义务,其中当然地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追偿担责。(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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