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刘大爷以自己系残疾人且经济困难受到人身损害为由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李太婆母子按协议履行义务。经审核,龙泉驿区法律援助中心遂指派援助律师办理此案。法院受理后,罗某也以自己系智力残疾且经济困难无力应诉为由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龙泉驿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另外一名援助律师办理。2016年12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近日,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法院查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罗某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签订协议的行为,协议签订时作为其监护人的李太婆并未在场,事后李太婆明确表示不予追认该份协议。在刘大爷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协议有效性的情况下,龙泉驿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双方之前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刘大爷不能依据无效的协议来主张其权利。
昨(17)日,龙泉驿区法律援助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法律援助中心为双方提供法律援助,极大的促成了纠纷的解决。原告虽然败诉了,但是其实体权益并未完全消失,如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求,案件还有转圜的余地。
记者曾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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