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保护与依法治邪(一)
一、邪教治理要坚持法益保护的原则
(一) 法益保护必须与秩序利益相关联。利益是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当某种状态所反映的是人们所需求的一种秩序时,它便是利益。邪教的各种活动,它所妨害的是一种社会公共秩序,侵害的是社会正义,所以说邪教活动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的法益。如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如果离开了对这种社会秩序利益的保护,就与法的价值规律相抵触,使法的秩序、自由、正义等价值位阶产生冲突。因此,利益是法所规律的目的,而正义则是法所规律的最高标准。
(二) 法益保护必须与制定法相关联。我国是一个坚持罪刑法定的国家,既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对于邪教的活动,尽管能够满足一些被裹胁的人“心理需要”,但当它并不受法保护时,无论如何也不能称之为法益。我国刑法三百条已经作出明确的规定,对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侵害法益的行为加以确认并保护,使之成为或上升为法益。
(三) 法益保护必须与侵害的利益相关联。也可以说某些行为必须具有可侵害性。邪教组织大搞教主崇拜,竭力神化自己,对教徒实施精神控制,侵害他们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扰乱社会治安,教徒不惜牺牲生命及家人的幸福,包括财产、社会地位和肉体,甚至可以自杀和杀人。邪教组织的教唆、欺骗等事实行为,不仅具有侵害或者侵害的现实危险,而且所侵害的法益是社会所不容许的。
(四) 法益保护必须与人相关联。刑法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的利益,故只有人的利益才能称为法益,只有人的利益才值得刑法保护。邪教组织策划的系列煽动、教唆、胁迫自焚、杀人等案件,把信徒的当作自己的玩偶,随意剥夺其生命,严重侵犯了人的利益,是刑法法益所不能容忍的。
(五) 法益保护必须与宪法相关联。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款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些条款不仅包括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利益。宪法要求刑法保护的利益,应当成为刑法上的法益,作为利益予以保护,必须符合宪法的原则。邪教组织所侵害的法益也正是宪法所保护的法益,这些法益客观上也是最容易受到侵害或者威胁人的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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