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陆某盗窃一辆电瓶车后,销赃获利100元,却给自己换来了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和罚金处罚。近日,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这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胡秀 本报记者 高波
案件还原:盗窃一辆电瓶车,销赃获利100元
被告人陆某,1987年出生,威远县人,初中文化。2017年3月2日,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于2016年10月28日17时许,在威远县连界镇某小区地下停车场盗窃一辆黄色安尔达电瓶车,之后以10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电瓶车出售。经鉴定,涉案电瓶车价值为1968元。
法院判决:“四进宫”累犯,依法量刑处罚
2016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在威远县连界镇将被告人陆某抓获。同日,被盗的电瓶车经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了被害人。
庭审中,被告人陆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陆某在2009年至2015年期间,还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
被告人陆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此,法院根据被告人陆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点评:依刑法处罚,无关销赃多少
庭审后,一名参与旁听的市民向法官提出疑问:偷来的电瓶车被告人只卖了100元钱,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会不会处罚过重?
面对旁听市民的疑惑,威远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袁壹进行了解答:虽然被告人陆某到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因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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