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万秋悦
2015年11月20日,邓女士儿子驾驶货车行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其生前购买的机动车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30万元。规定如发生事故时系安全带,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1.2倍,即36万元。
由于邓女士年迈行动不便,故委托第三人任先生代为处理其生前债权债务、丧葬等相关事宜。之后,任先生代邓女士到保险公司代为领取了保险理赔金18万元。
邓女士对任先生代领保险理赔金表示异议,认为自己并未授权任先生代为理赔。保险公司不应将理赔金支付给任先生,且理赔金过低,应为36万元,邓女士起诉至法院。
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迎春点评:
第三人持授权委托书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应对第三人是否充分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负有审查义务,因未审查或审查不严造成理赔金被错领或由此引发纠纷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且仍有向保险受益人理赔的义务。
该案委托书中载明任先生代办事项,并不包含有授权任先生进行保险理赔。根据认定,死者身亡时系有安全带,且保险公司未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死者出险时是在“营运期间”,所以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应为36万元。
律 师 名 片
任迎春,现任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全国妇女维权团成员,山东省妇女维权团副团长,山东省司法厅法律宣讲团主讲成员,山东省律协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协监事会监事,济南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委员,济南“迎春律师老年法律维权站”负责人。
擅长金融保险、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和刑事案件的辩护,担任多家金融机构、政府机关及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荣获“济南先锋律师”、“泉城优秀青年律师”、“槐荫第八届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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