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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网约车第一案”一审宣判“滴滴”虽方便监管也要严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2017-03-22 06:07   https://www.yybnet.net/

甘肃经济日报记者苏叶

3月21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张某诉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城运处”)交通行政处罚、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交通委”)行政复议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撤销被告交通委的行政复议决定,变更城运处对张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为罚款6000元。

据了解,该案是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甘肃省首起针对网约车经营提起的行政诉讼,被称为甘肃“网约车第一案”。

“滴滴打车”改变了出租车“招手即停”的服务模式,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亟待解决监管“瓶颈”。

网约载客被处罚

2016年10月26日,张某驾驶自己的车辆,在兰州市西客站附近利用“滴滴打车”软件联系,搭载一名乘客欲前往金牛街时,被城运处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和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对乘客进行了询问。根据询问情况,作出《车辆暂扣凭证》,将原告车辆暂扣,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和扣押清单。2016年11月3日,城运处向原告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11月9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后,城运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张某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张某不服,于12月6日向兰州市交通委申请复议。交通委于2017年1月3日作出《交通运输复议决定书》,维持城运处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1月19日,因不服处罚和复议决定,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诉称,其是按照“滴滴打车”模式运输经营,并无违反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其行为是合法经营,不是非法营运。请求撤销城运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交通委作出的交通运输复议决定。3月1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从事网约车载客行为属于非法营运;但处以2万元罚款,属于明显不当。因此,判决撤销被告交通委的行政复议决定,变更城运处对张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为罚款6000元。

从事网约车运营也要许可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张某因自己的驾龄不够,便利用自己弟弟的驾驶证在“滴滴打车”软件进行注册,但登记和联系载客使用的车辆信息为其本人所有车辆的信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营运是指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的行为,该行为扰乱正常的客运秩序,并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预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以及网约车的经营和管理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尽管本案中原告张某的行为发生在该暂行办法实施之前,但被告城运处对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在该暂行办法实施之后,故该暂行办法中关于网络预约车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仍可作为本案处理网络预约车经营行为的重要参考。《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法院认为,张某使用的“滴滴打车”软件虽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但其不能出示从事网约出租车运输的许可证明,且张某借用他人身份资料在网约车平台注册,联系载客的行为,也不符合该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的要求,因此,其行为无论是依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还是参考《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均属非法营运。故其认为使用“滴滴打车”模式运输经营的行为不是非法营运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该案承办法官李德福认为,网络预约软件利用现代科技通过对司乘双方的个人信息和行车路线进行登记和记录,大大提高了出租车服务的安全性。相对传统的出租车服务,网约车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服务,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致使网约车的运营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经营,并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的审核和监管;城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作为监管者,也应当加大对网约车的有序管理,从而确保广大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网约车需要有效监管

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联合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已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将网约车这种具有创新意义的事物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围,从国家法规层面首次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同时,规定了私家车转为网约车的基本条件,也对网约车驾驶员提出了明确要求。

网约车应社会的需求而产生,缓解了打车难的问题,有存在的合理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处罚和法院的判决是否会影响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

关于这个问题,李德福法官说:“法院对于网约车的便捷性是认可的。但是我们同时也认为,任何一种经营行为必须受到监管。网约车如果没有有效监管,一则会给社会公众安全造成潜在的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将可能导致一系列无法确定的纠纷,二则乘客与营运者如果因承运发生纠纷,将面临投诉无门的执法空白。《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于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因此,我们也期待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管理细则,对网约车经营进行规范和管理。正如大禹治水一样,应当用‘导法\’,而非‘湮法\’,既鼓励新生事物发展,也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服务。”

兰州市城运处处长张建彪介绍,将在近期出台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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