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然而,不能外带食品已是影院行规,目的是为了带动影院的食品外销,不排除有霸王条款的嫌疑,但目前难有法律约束,只能通过市场竞争手段来调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很显然,影院关于“谢绝外带食品”的规定只是单方面约定,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如果影院以观众携带外购食品为由,限制或者拒绝持票人进入影院观影,导致消费者无法顺利观影的,这是对持票人合法消费权的侵害,属于侵权行为,应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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