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靖西讯 自己经营的水泥零售店到期,李某兴没有依法办理验照,被注销后仍继续非法经营并以明显低于进货价和市场价为诱饵,收取水泥预付款后支付少量水泥的方式,骗取他人预付水泥款。近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合同诈骗案,并以李某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9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依法责令其退赔赃款。
2009年间,李某兴在靖西市新靖镇凤凰路开了一家水泥经营部,经营范围为水泥零售。经营期限至2013年4月23日止。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2013年6月26日其经营部被靖西市工商部门强制注销。2014年4月至12月间,李某兴仍以“某水泥经营部”的名义继续进行经营,骗取右江水泥供应商张某某的信任并给其赊销水泥。后来,李某兴以明显低于进货价和市场价为诱饵,采取收取水泥预付款后支付少量水泥的方式,骗取他人预付水泥款。以此方式收取了杨某某水泥预付款17万元、陆某水泥预付款9万元、李某水泥预付款6万元、黄某水泥预付款18万元。李某兴收到预付款后采取不供货或者只供少量水泥的方式,将预付款据为己有。李某兴还以工程未验收及工程款未到账为由,未按约定向张某某支付水泥款。2014年12月12日,张某某停止对李某兴供货,因此导致案发,当时李某兴尚欠张某某水泥款44万元。案发后,李某兴潜逃藏匿,尚欠上述被害人共计96万元无法偿还。
近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冯国星 杨彩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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